產品描述
C-Tick是澳大利亞的電磁兼容部分,由澳大利亞通訊局(ACA - Australia Community Association)來管制, 目前只對干擾部份進行管制,管制範圍內的產品從1999年1/01開始強制執行。
電氣安全要求
在澳大利亞,電氣安全符合性評估是地方政府的責任。每一個主管部門統一採用“1945年電氣安全法”的互惠認可架構(Approvals Scheme)。此架構將電氣產品分為“公告“ (Declared)及”非公告“(Non-declared)兩大類。
公告產品須符合相關的澳洲安全標準,並取得州主管機關的認可証書。
非公告的電氣及電子設備可不經認証直接銷售。但是,零售商、製造商及進口商必須保証該類電氣的安全。
在澳大利亞,電器產品的EMC要求由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監控。使用的標準除了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標準(AS/NZS)之外,ACA去年又承認了103個其它標準,這些標準包括EN(European Norm),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ical Commission)和CISPR(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為了限制電磁干擾的影響,澳大利亞從1999年1月1日起,對所有的在標準規定範圍內的產品實行電磁干擾(EMI)強制性要求。部分EMC實驗項目也必須附合強制性要求,它們是:傳導干擾、斷續干擾(喀嚦聲)、射頻輻射干擾;其餘EMC試驗項目不作強制要求,例如抗干擾、靜電放電(ESD)、諧波、電壓閃爍等。產品經檢驗后符合相關標準,可以貼上C-Tick標誌。任何公司或個人要使用此標誌必須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得到書面批准后方可使用,而且標誌的高度不低於3毫米。
Label 標示要求
C-Tick標誌旁必須按規定標上澳洲供應商的信息,以便ACA在市場上抽檢產品時能有效地追溯到為該產品EMC負責的供應商。信息的標識包括四方面的內容: 1、澳洲供應商在註冊名稱與地址;
2、澳洲公司註冊號(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3、由ACA頒發給澳洲供應商的號碼;
4、產品在澳洲市場上使用的澳洲註冊商標。
EMC產品等級
澳大利亞的EMC體系把產品劃分為三個級別,供應商在銷售級別二、級別三產品前,必須在ACA註冊,申請使用C-Tick標誌。
級別一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較低的產品,如手動開關、簡單的繼電器、單向鼠籠式電感電機、電阻等。對級別一的產品,供應商必須簽署符合性聲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級別一的產品可以自願申請C-Tick標誌,但是供應商在選擇使用該標誌后,在提供符合性聲明和產品描述書的同時,還要提供符合性記錄,以証明聲明中所描述的產品已符合了相關的EMC標準。測試地點不作要求,允許內部測試。
級別二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較高的產品,如開關電源、電焊機、調光器、大部分的家用電器等。供應商除了必須簽署符合性聲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外,還要提供按相關標準進行的測試報告,如果沒有相關標準,則需提供技術結構文件,測試地點也不作要求,允許內部測試。
級別三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極高的產品,即CIPR11與CISPR22覆蓋的產品。目前,通信終端產品仍舊包含在此範圍內,但是從2003年11月7日起,終端產品將被劃分到級別二產品中。供應商除了必須簽署符合性聲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外,還要提供由認可的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同時還要出具由QMS認証機構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証書。
澳洲對EMC的規定
一、管制單位: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二、授權檢驗單位:NATA認可實驗室或與澳洲有MRA之認証體系(如NVLAP)承認的實驗室
三、一般規定
1、澳洲所管制的EMC/EMI的架構與歐聯CE-Marking之EMC大致雷同,均采自我認証的方式:依產品標準執行且通過測試后,簽署一自我宣告書即可。所不同的是宣告書必須由澳洲境內之進口商或供貨商或製造商簽署宣告;另澳洲政府尚要求每一澳洲本地的供貨商或進口商必須向其執行單位ACA登錄。
2、凡電子電機產品都在列管範圍,類似歐聯 CE 的規定。
3、 Supplier申請C-tick登錄時,不需持測試報告,原則上,測試與C-tick登錄可以並行。
4、符合 EMC 規定之產品在銷售之前必需貼上正碓的標籤: C-tick mark & Supplier ID ; Supplier ID標示方法有四種, 任選一種即可:
a) Supplier Code Number issued by the ACA;
b) 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ACN);
c) Registered Name and Address of Supplier;
d) Australian Registered Trademark。
標籤可依比例放大或縮小以肉眼看的清楚為原則; 但Supplier ID的字體則不可小於3mm. 標示位置最好同機種卷標, 如果空間不夠, 才可考慮放在 manual、保証書或包裝盒上。
5.、如果某產品同為EMC& SAFETY之列管品目時,其標誌可以申請 RCM。 RCM為紐、澳共有的一種自願性商標,只要向一個國家申請認証即可行銷兩個國家;登錄者須為紐澳境內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或代理商,分別根據AS/NZS 4417.1與 AS/NZS 4417.3向Standards Australia和ACA兩機構登錄報備。
6、一旦ACA要求查看TCF時,代理商須于10個工作天內送達ACA。
產品圖片
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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