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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服務業 / 商務服務 |
標籤︰ | 進口清關 , 進口牛奶 , 德國牛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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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上線︰2023/05/12 |
進口牛奶清關時檢驗檢疫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248號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將於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為了保持檢驗檢疫的要求,申報時要注意以下要求。
一、輸華牛奶衛生証要求
進口牛奶需隨附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証書。証書上應當有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印章和其授權人簽字;証書中的目的地應當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輸華牛奶檢測報告要求
1.首次進口的牛奶,應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列明項目的檢測報告。首次進口,指境外生產企業、產品名稱、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內進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牛奶從同一口岸第一次進口。
2.非首次進口的牛奶,應當提供首次進口檢測報告的複印件以及海關總署要求項目的檢測報告。
三、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殺菌乳、巴氏殺菌工藝生產加工的調製乳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檢疫審批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確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海關依法對需要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進口食品實施檢疫審批管理。食品進口商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