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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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佳譽檢測 |
原產地: | 中國 |
類別: | 服務業 / 商務服務 |
標籤︰ | 歐盟REACH , 歐盟REACH認証 , 電器REACH認証 |
單價: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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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訂量: | 1 件 |
最後上線︰2023/07/13 |
1、REACH介紹
歐盟REACH法規全稱為《化學品的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2007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幾乎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都在REACH法規的管控範圍內。
REACH法規是一套針對化學品的生產、貿易、使用的管理體系,共有15卷和17個附件,主要涉及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四部分內容,內容完整、系統、嚴密,既有法律條文,又有技術標準,信息量大,專業性強,涵蓋了歐盟市場上約3萬種化工產品及其下游的紡織、輕工、製藥等產品。
2、主要內容
(1)註冊(Registration):年產量或進口量超過1噸的所有化學物質需要註冊,年產量或進口量10噸以上的物質還應提交化學安全報告(CSR)。非歐盟生產商必須通過歐盟唯一代表(OR)向歐盟提交註冊。
企業向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成功遞交化學物質的註冊卷宗之後,可獲得一個由18位數字註冊的註冊號碼。未能取得註冊號的物質,則不能繼續投放歐盟市場。
(2)評估(Evaluation):包括檔案評估和物質評估。檔案評估是為了核查企業提交註冊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質評估是為了確認化學物質危害人體健康與環境的風險性。
(3)授權(Authorisation):對具有一定危險特性並引起人們高度重視的化學物質的生產和進口進行授權。對被列入授權物質清單(REACH法規附件XIV)的物質,供應鏈上的生產商、進口商或下游使用者需在截止日期前18個月向ECHA提交授權申請,才能獲得使用或投放歐盟市場的權利。
(4)限制(Restriction):如果認為某種物質、配置品或物品的製造、投放市場或使用導致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風險不能被充分控制,將限制其在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REACH法規附件XVII列明瞭對某些危險物質、混合物和物品製造、投放市場和使用的限制,被稱為限制物質清單】
3、供應鏈義務
REACH幾乎涵蓋了所有出口到歐盟的產品(除了食品、藥品和農藥),應對REACH 法規的要求,供應鏈中的各個環節都需承擔相應的義務:
(1)化學品供應商:傳遞化學品信息、提供SDS
(2)原材料供應商:收集化學品信息、傳遞化學品信息、檢查是否存在SVHC
(3)非歐盟物品製造商:收集化學品信息、傳遞化學品信息、按照要求進行預註冊、通知存在的SVHC
(4)品牌商:按照要求進行預註冊、收集/通知存在的SVHC、收集SDS作準備、通報計算、証明盡忠職守
(5)零售商:按照要求進行預註冊、收集/通知存在的SVHC、收集SDS作準備、通報計算、証明盡忠職守
4、管控範圍
REACH 法規管控的範圍相當廣氾,它覆蓋了幾乎所有行業中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不僅包括工業中的化學物質,也包括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學物質生產得到的產品,如清潔劑,油漆、服裝、傢具、電子電氣產品等。因此對全球各個行業包括電子電氣行業將產生巨大影響。
5、電子電器產品涉及項目舉例
項目 |
主要限制要求 |
常見用途 |
石棉纖維 |
禁止混合物、物品有意添加。 |
保溫隔熱材料 |
有機錫化合物 |
三取代有機錫化合物在2010年7月1日後,不得在任何物品或物品的部件中使用超過0.1%(以錫的重量計); 二丁基錫化合物(DBT)在2012年1月1日後,不得在混合物和物品(或物品的部件)中含量超過0.1%(以錫的重量計); 二辛基錫化合物(DOT)在2012年1月1日後,不得在物品(或物品的部件)使用含量超過0.1%(以錫重量計)。 |
作為熱穩定劑、催化劑、殺虫劑用於紡織品、木材、皮革、塗料等 |
鎳及其化合物 |
穿刺人體部位使用的配件,鎳的釋放率小於0.2 μg/cm2/周; 與皮膚有直接及長期接觸的制品中鎳的釋放率不得超過0.5 μg/cm2/周。 |
鍍層、合金 |
多環芳香烴PAH |
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塑料或橡膠部件能長期或短期重複直接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的產品中,8種PAHs中的任何一種,含量不得超過1 mg/kg; 玩具,包括儿童運動器材和儿童用品,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塑料或橡膠部件能長期或短期重複直接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如含有8種PAHs中的任何一種,含量不得超過0.5 mg/kg。 |
塑料、橡膠 |
鄰苯二甲酸酯 |
2020年7月7日起,物品中塑化材料中DEHP,DBP,BBP,DIBP單一種或四種加和濃度小於0.1%; 可入口的玩具和儿童護理用品上的增塑材料中,DINP+DIDP+DNOP≤0.1%。 |
作為增塑劑用於塑料材料等 |
富馬酸二甲酯(DMF) |
物品及其零部件中DMF的含量不得超過0.1mg/kg。 |
防霉劑 |
6、歐盟REACH附錄XIV--授權物質清單
歐盟REACH附錄XIV,即授權物質清單,當一項被列入該清單后則自該物質規定的“授權日落之日”起,該物質將不得被投放市場或使用,除非針對某項專門用途其已經獲得授權或已在該物質規定的“授權截止申請日期”前完成申請。未經申請的授權物質將在“授權日落之日”后禁止一切歐盟市場行為。並且,該要求不受物質投放市場或使用的噸位的限制。歐盟REACH法規授權要求主要是針對歐盟境內物質的投放市場和使用,故對於歐盟進口產品,授權要求只針對物質和混合物,歐盟進口物品中所含的任何授權物質,如果是在歐盟以外添加的,則該物品不受授權要求的管制。按照REACH法規要求,授權清單至少兩年更新一次。
REACH法規將SVHC定為授權物質(REACH附件XIV)的候選物質。
7、歐盟REACH附錄XVII--對某些危險物質、混合物和物品的製造、投放市場和使用的限制
REACH附錄XVII(限制篇)是歐盟保護其公眾健康和環境免受化學品造成的不可接受風險的工具。根據REACH法規第67.1條要求,當一種化學物質被納入到歐盟REACH附錄XVII(限制篇)進行限制管控時,涉及該物質的產品必須遵守其規定的限制條件才可在歐盟境內生產、使用和投放市場。歐盟對於化學品的限制管控是一個持續的過程,REACH附錄XVII自REACH法規生效至今已曆經數十次更新修訂,官方也一直在評估增加更多的限制要求。同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REACH附錄XVII與SVHC的管控存在比較大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管控範圍:SVHC的管控要求適用於在歐盟境內製造或出口到歐盟的產品,REACH 附錄XVII則針對不同條款,有具體規定的產品適用範圍。
(2)管控要求:當產品中SVHC 含量超過閾值時,只要相關企業履行了向官方進行通報或進行供應鏈信息傳遞的責任和義務,該產品仍可進入歐盟市場。而對於涉及REACH 附錄XVII限制物質的產品,其必須遵守其規定的限制條件(如該物質的限量要求等)才可在歐盟境內生產、使用和投放市場。